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瑕疵问题
杭州钱塘律师事务所
2025-06-0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问题主要涉及公司成立时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或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至第30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可能导致公司无法达到法定登记条件,从而影响公司成立或后续经营。具体处理措施包括:1.公司可以要求违约股东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2.如果违约股东仍未履行,其他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或者联合其他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3.法院可能判决违约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赔偿损失。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与验资要求,确保出资真实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股数、出资时间和方式。第28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不得以借债等非合法手段履行出资义务。第29条: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的不同身份,采取相应的登记办法,对于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账户或者其他中介机构记录其股份。公司可以选择性地向股东提供纸质或电子形式的股权证明书。第30条:公司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资本验算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否则无法合法成立。
上一篇:员工合同诈骗罪获利20万判多少年
下一篇:暂无 了